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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7號原 告 劉宗霖原告與被告富鉅企業社即黃柏碩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8日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展榮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90元。 理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1,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原告起訴並未繳納。 2 提出被告黃柏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特定被告之年籍資料,查明有無當事人能力,若無法提出請敘明理由,或表明就此有何調查證據之聲請。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5-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