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90號原 告 蕭莉璇上列原告與被告築願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7日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838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展榮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90元。 理由: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5,6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490元。 2 表明起訴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理由:本件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後,原告尚未表明請求被告給付825,688元所依據之民事法律規定或契約約款及請求金額825,688元係如何計算得出,應予表明。 3 表明編號2事項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含證物)各1份,繕本並應檢附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證物全部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