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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7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14號原 告 胡阿琪訴訟代理人 胡豐源被 告 蔡錦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03年8月21日所設定共同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登記(下稱系爭抵押權)塗銷。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1,200,000元,而系爭土地價額如附表所示計算為11,662,213元,高於擔保之債權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擔保之債權額核定為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靜銘附表:

編號 種類 標的 面積(㎡) 公告現值(元/㎡)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元)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 265 78,205 1/2 10,362,163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 27 96,300 1/2 1,300,050 總計 11,662,213 備註:價額=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元以下四捨五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