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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7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38號原 告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勞務費用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3日聲請本院對原被告黃進德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4年度司促字第3779號),黃進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黃進德嗣於114年7月18日死亡,原告業以具狀更正被告為黃進德之繼承人即被告陳玉鳳、黃韋翔、黃韋淇,並以書狀聲明承受在案。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3,33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9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4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繕本3份(含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費用
裁判日期:202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