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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郭博順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碩文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80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日期:202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