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07號原 告 張振旗
張枝瑞
張美蕙張志亨楊孟健
楊雅萍楊雅芳張美蓉
被 告 陳秋冬
陳信雄吳仁貴吳麗珠黃陳梅王叁郎王賜郎王建發李晉良(李英俊之承受訴訟人)
李英玉李秀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被告李晉良為被告李英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45條、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英俊於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14年4月21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李孫寶華、李靜怡、李春美、李晉良,惟李孫寶華、李靜怡、李春美均已聲明拋棄繼承,有戶籍資料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網頁資料附卷可稽,因當事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李晉良續行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瑄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