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90號原 告 蔡榮仁訴訟代理人 林昱宏律師被 告 蔡弦穎
蔡依芹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江宇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已於民國115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庭後具狀聲請再開辯論,並聲請通知證人到庭作證,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