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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5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0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彥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萬4,3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迪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