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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5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05號原 告 王志銘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鄭志侖律師複代理人 何育庭律師被 告 林季鋆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一五年度補字第一八二號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判決確定、調解、和解成立或撤回訴訟等)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24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㈠原告自民國104年5月起至106年3月2日,透過訴外人百奕聯合

事務所(下稱百奕事務所)介紹,陸續借款予被告總計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又被告於104年5月27日起向原告借款時,曾就其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訴外人吳貞居(惟實質權利人仍為原告,吳貞居乃原告之配偶),並分別於104年5月26日、104年6月29日、104年10月26日、106年3月1日簽發與借款金額相同之票面金額為20萬元、40萬元、40萬元、50萬元之本票(下合稱系爭本票),以擔保其本金債務。

㈡嗣被告因無法繼續繳納利息,原告於106年12月27日提示系爭

本票而未獲被告付款,原告乃於107年4月間持系爭本票向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業經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709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在案(下稱系爭本票裁定),原告並據以向被告聲請強制執行。惟斯時被告懇請原告撤銷強制執行,並提出由被告先行賣出其所有之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2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前開土地下合稱系爭房地)予原告後,再「售後回租」系爭房屋予被告為條件,央請原告同意暫緩執行,原告遂同意被告之提議。於是兩造簽訂系爭房地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買賣契約),再由原告將系爭房屋出租予被告,被告得減輕利息負擔,並仍得繼續居住於系爭房屋,即將原定1,500,000元本金借貸之利息債務37,500元(月息2.5分),改以每月租金15,000元代替(下稱系爭租約)。㈢然系爭租約約定應於每月20日前給付租金,被告卻於109年1

月起,僅於109年6月4日、109年10月12日各給付一期租金後,即未再給付任何租金至今,則109年6月4日、109年10月12日所給付之租金應依民法第322條第1款之規定應抵充109年1、2月之租金,是以被告自109年5月20日至110年6月19日止,計有14期租金未繳(以5年時效為計算),金額總計為210,000元(計算式:15,000x14=210,000),原告自得依系爭租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租金210,000元。

㈣又被告自110年6月20日起即無權占有系爭房屋迄今,參酌系

爭租約之房屋租金每月15,000元,原告應得依民法第179條向被告請求自110年6月20日起至ll4年5月20日止(共計48個月)之相當於房屋租金之不當得利720,000元(計算式:15,000x48=720,000元)。

㈤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1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7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經查,本件被告(下稱另案原告)另以本件原告為被告(下稱另案被告),起訴主張另案被告仍積欠系爭買賣契約上百萬元之尾款得以抵償租金,抵償之後另案原告對另案被告應無積欠租金債權之存在。且另案被告並未付清買賣價金,經另案原告110年5月間發函催告另案被告應於收受催告函文後5日內給付買賣價金完畢,否則解除系爭買賣契約,未獲另案被告置理,故系爭買賣契約已於110年5月24日合法解除。並請求另案被告應將系爭房地辦理移轉登記予另案原告,並應給付另案原告32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該案經本院以115年度補字第182號受理在案,揆之上揭規定及說明,該案審理結果所認定得否解除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為本件原告得否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之先決問題,從而,本院認在該訴訟判決確定前,自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