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518號原 告 譚雅心被 告 詹昊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第361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7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60萬元;嗣於民國114年12月9日當庭變更其請求內容為如下聲明(見本院訴卷第31頁),核其就聲明數額之變更乃單純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之前揭規定,所為訴之變更即屬合法,應予准許。
二、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前開詐欺集團中不詳成員向原告佯稱:可經由購買虛擬貨幣USDT(即泰達幣)投資美金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與前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約定於113年6月17日上午11時30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交付款項。被告依詐欺集團指示前往,冒用「詹宏唯」之身分,在不實之「代購數位資產契約」上偽簽「詹宏唯」之署押,向原告收取70萬元現金,並於臺南市某處,將70萬元轉交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使原告受有70萬元之損失。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7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經查,被告加入詐欺集團,並聽從詐欺集團上層之指示,向
原告收取款項70萬元交付詐欺集團成員,使原告受有70萬元之損害,被告因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49號刑事判決(本院訴卷第11至20頁)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調閱上揭刑事案件電子卷宗確認無誤,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其已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加入詐欺集團而對原告為上開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故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0萬元,即屬有據。
㈢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本文及第203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其起訴狀繕本係於114年2月4日寄存送達被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附民卷第13頁)在卷可證,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14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依該條規定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3項、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另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嘉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