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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5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2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孔渝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宛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5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5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惟未聲明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又若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370元,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