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6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暄莉
楊智皓
姜佩姍范庭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美方等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合計為新台幣(下同)51萬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珮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