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7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振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2,8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迪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