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8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邱湘楹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洪鳳娥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 年1 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3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6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