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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6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25號原 告 杜興敏訴訟代理人 王舜信律師被 告 詹坤穎之遺產管理人余景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二項關於被繼承人「詹昆穎」之記載,均更正為「詹坤穎」;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頁第12、17行關於被繼承人「詹昆穎」之記載,均更正為「詹坤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法 官 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