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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649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649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訴訟代理人 許寀稘被 告 郭妙娥被 告 郭韋伯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8萬054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50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8萬054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郭妙娥於民國113年5月10日邀同被告郭韋伯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5月13日起至119年5月13日止,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於每月13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碼年率0.575%機動計算,如遲延還本時,自本金到期日起,依當期應攤還本金,按約定借款利率計收遲延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收違約金。詎被告郭妙娥自114年6月13日即未依約繳納,依貸款契約第11條第1項第1款、第11條第2項第1款約定,任何1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付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郭妙娥經營之睿驊工業有限公司已因存款不足經通報拒絕往來,其於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訊查詢資料亦顯示授信還款紀錄遲延、連帶退票未清償,及信用卡強制停卡等情,被告郭韋伯所有、位於臺南市仁德區之房地則已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辦理假扣押登記,顯見被告等人財務惡化之甚,已無償還債務能力,共計尚積欠原告148萬054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人負連帶清償之責等情,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請准原告提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增補條款約

定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放款戶資料查詢單、臺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訊查詢、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華南商業銀行五甲分行函文、催討紀錄表、催告函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見本院訴卷第17至146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77年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郭妙娥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被告郭韋伯為前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已如上述,揆依上揭說明及規定,均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綵蓁附表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原 借 金 額 (新臺幣) 1 133萬2494元 自114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35萬元 2 14萬8055元 自114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5萬元 總計 148萬0549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