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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6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55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上頂至善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孫寶詮訴訟代理人 蔡尚斌上列當事人與原告即反訴被告京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依其反訴聲明所載,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3,388元(101萬1,266元+101萬1,266元自民國113年5月1日計至提起反訴前一日即115年2月24日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共計9萬2,1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487元,未據被告即反訴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致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