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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6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7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許寧佑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張玉蓮

張莆群張華鎔

張羚葦張尚志張育誠

張琇雯

張晉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代位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24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6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3,212元(前經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936號裁定核定確定,見審訴卷第159-16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瑄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希潔

裁判日期: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