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676號原 告 鄭婉屏被 告 黃玲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與他人共同合夥經營「三十八朵花坊」(下稱系爭合夥事業),因兩造經營理念不合,被告前曾因此於網路上發表附表二所示言論侵害原告名譽權經法院判命其賠償。詎被告仍心有不甘,竟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於兩造與其他多名獅子會成員共同使用之LINE通訊軟體「愛瑪世獅子會哈拉版」群組( 下稱系爭群組) 記事本內發表如附表一所示貼文(下稱系爭貼文)隨即退出系爭群組,以假道歉之名,再行侵害原告名譽權,原告因此受有精神上痛苦,爰依民法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並移除系爭貼文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系爭貼文移除。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發表系爭貼文,僅係基於個人親身經歷為事實陳述,並表達個人意見,並未侵害原告名譽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兩造前與他人共同合夥經營系爭合夥事業。
㈡兩造與其他多名獅子會成員共同使用系爭群組,被告於113
年1月26日在系爭群組記事本內發表系爭貼文,並隨即退出系爭群組。
㈢系爭貼文仍存在於系爭群組記事本內,被告現非系爭群組之成員,無法刪除系爭貼文。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被告於113年1月26日在系爭群組記事本內發表系爭貼文,為
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㈢),而系爭貼文為公開,為系爭群組內之人均可觀之乙情,亦有截圖在卷可佐(見審訴卷第69頁),應堪認定。
㈡按名譽乃人在社會之評價,通常係指其人格在社會生活上所
受之尊重;是侵害名譽,係指以言語、文字或其他方法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而該評價不以被害人主觀感受為準,應就社會一般人之評價,客觀判斷之。又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倘依行為人所舉客觀事證,足認於發表該言論當時,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亦同,而意見表達之言論,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亦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倘就事實陳述之言論,經合理查證,且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縱事後證明所言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倘依行為人所舉客觀事證,足認於發表該言論當時,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亦同,而意見表達之言論,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亦不負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7號裁判意旨參照);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8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091號、109年度台上字第73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兩造前與他人共同合夥經營系爭合夥事業,兩造因此產生嫌
隙,被告曾委由其不知情之女兒刪除系爭合夥事業之電子資料,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3號及其二審刑事判決認定被告因此犯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科以拘役30日確定在案;被告復因原告曾要求被告購買其在系爭合夥事業之出資額,但被告不從,因而對原告發表過如附表二所示訊息,其中附表二編號11至13至訊息(附表二編號1至10部分,非下列刑事判決審理範圍,並經下列民事判決認定未侵害原告名譽權),經本院112年審易字第888號及其二審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犯散布文字毁謗罪,科以拘役40日,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26號民事確定判決認定被告因此侵害原告名譽權判命被告賠償原告3萬元確定在案,有上開民、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審訴卷第21至63、訴字卷第73至85頁)。
⒉觀諸附表一編號1至3、5至7之文字內容,被告係針對兩造間
過往因系爭合夥事業所生上開紛爭及訴訟,表明自己認為自己做錯的原因,並向原告表明道歉,核屬就自身親身經歷之事件,基於自辯而為意見表達,且被告並未使用顯然帶有貶損他人人格之字眼,縱其文字內容未能令原告感受到道歉之真摯,或因此讓原告感到遭被告塑造成強勢之形象,而感到不快,然依上開說明,此尚屬被告依其立場,表達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尚非屬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不能令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故原告主張被告所為附表編號編號1至3、5至7之言論,侵害名譽權,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不可採。
⒊另稽之附表一編號4言論,內容係針對原告擔任愛瑪世秘書乙
事,表示其後悔看重原告,請其擔任愛瑪世秘書。然系爭群組既同為愛瑪世獅子會成員所組,其幹部人選包含秘書,則原告擔任該會秘書一事,本即為可受公評之事,被告就此表達其個人意見,縱被上訴人之用字遣詞較尖酸,惟依上開說明,仍屬意見表達得容許之範圍,尚未超乎合理評論之界限,不能認被告有真實惡意可言,亦不能認其係出於惡意之恣意攻擊、貶抑而詆毀原告,自無逾合理範圍,客觀上並未貶損原告之名譽,亦難謂有何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故意。則原告主張被告為附表編號4之言論,侵害名譽權,亦不可採。
㈢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民法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發表系爭貼文未侵害原告名譽權,業如前述,原告之名譽權既未因系爭貼文受到侵害,其自不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除去系爭貼文。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被告應將系爭貼文移除,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逸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芷萱附表一: 編號 內容 備註 1 A01獅(按:應為師)姐,你一直在法庭要我公開跟你道歉。對不起我錯了,4年來你告我和女兒。我累了。我錯了。10年了...我忍痛離開愛瑪世。但2024/6/30之前我還是會員。碧寶姐當會長時我會配合社服,加油 今年最棒的月靜會長&好多好姐妹謝謝你們的鼓勵。 大家保重。 貼文內容 2 我跟妳道歉妳說的對:所有一切都是我囂張喊價又沒錢付開始我沒有被逼更謝謝你告我女兒沒被起訴謝謝你 貼文所附照片上另外註記之文字 3 我跟你道歉三年多前我應該聽你的話買你的股份我是笨蛋 貼文所附照片上另外註記之文字 4 我跟你道歉3年多前有某前會長跟副會長笑妳說我拐你當愛瑪世秘書真的很對不起請原諒我看重你,請原諒我手做只讓你做一次 貼文所附照片上另外註記之文字 5 110年我被判民事賠你$3萬。我跟你道歉 貼文所附照片上另外註記之文字 6 我被你告$100萬我跟你道歉 貼文所附照片上另外註記之文字 7 我跟你道歉我雖是股東兼負責人也不該刪我弟留下的電腦資料一切都是我的錯 貼文所附照片上另外註記之文字附表二: 編號 日期 公開貼文內容 公開貼文處 1 109年6月8日 請專心把罵我的精力放賺錢上。我沒妳嘴巴上這麼壞,我們當不成朋友,也不要虧錢。 Line群組:38朵花店一起賺大... 2 109年7月19日 我沒做錯事!妳會讓我不想接單。妳罵三小!這是我非常不爽的地方。我想退的原因 3 109年9月28日 妳少在那邊嚷感恩感恩!愛扣人家帽子,講話狠毒。…會經營花店的人一堆。會看得起妳,拿錢投資妳經營花店的「只有我!」…我買妳的股份!…妳臭嘴巴!閉嘴開嘴就說我欺負小咪!我看清妳的嘴臉!…我買下你的股份… 4 109年10月13日 妳就是愛錢,妳當初主張不盤給那個Lily花店,害大家。…妳不要再去花店吵蜜雅做事!妳不要再去花店起瘋壞了花店名譽。…講明了妳就是愛錢?妳那麼有錢,沒看妳捐過3萬LCIF 5 109年10月16日 我不想再聽妳廢話,我認清你過河拆橋的嘴臉。妳要逼我不想投資花店,請便!妳要告,傳出去一起丟臉,請便!…拜託妳閉上臭嘴不要再影響認真工作的人…跟聽不懂人話的人講話很煩。…妳敢吃不義之財必自斃。…損失不是妳說謊就有 6 109年10月18日 …大家都說妳忘恩負義過河拆橋:…妳卻恩將仇報叫警察來我的花店抓我女兒!我們永遠不會原諒妳!妳自己去跟妳的上帝懺悔妳的惡行,還是要我跟上帝說?妳真的是褻瀆妳的教會妳的上帝…你不用再吠我不尊重你!妳膽敢舉例妳何時尊重我?…妳眼瞎了嗎?之前免費是去「服務處」!妳是去吼叫很丟臉,我說是我「家人」處理讓我們去「律師樓」。既然妳有月入50萬,年薪600萬的老公…妳有個富先生為妳高興,我們也可以去妳請的律師那裡,更好! 7 109年10月25日 妳白領花店薪水14個月?妳若沒把客戶資料都有印出,妳失職,妳應負責。現在有人把38朵花搞到這麼臭,確定要舊客戶資料嗎?…鄭女妳挑撥離間無效…妳不用再說讓人討厭妳的話,請妳不要再造口業...誰死?妳有什麼問題,妳快提告,我等妳! 8 109年10月 我知道妳老公很有錢,我也知道你很愛告人賺錢。希望你的天主原諒你。 9 109年10月 我寧可花錢做公益,也不會給惡毒的人 10 109年12月12日 我不想買下她的股權,9/30我與女兒去我身為負責人花店使用「電腦查帳」,鄭女叫警察抓我女兒等等爭執。 Line群組:愛瑪世獅子.. 11 109年1月11日 鄭x屏為了錢,威脅又恐嚇並陷害幫助過她的多年友人?上帝啊請幫助她懂感恩…阿門。希望大家身邊不會有這種過河拆橋人。 FB貼文:黃衿--在柴山 12 110年4月1日 我們的善良只能給善良的人~~愚人節的領悟!一直對惡人愚善只是害了「她~~屏」再去加害她人。 13 110年4月7日 TO屏:害人之心不可有...若為惡,不是不報,只是時間未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