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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6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76號上 訴 人 鄭婉屏被 上訴人 黃玲衿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金錢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另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應將民國113年1月26日上傳於LINE通訊軟體上名稱為「愛瑪世獅子會哈拉版」群組內記事本之內容及照片移除部分亦聲明不服,核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此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000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00元(計算式:2,250元+6,750元=9,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逸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芷萱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