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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7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718號上 訴 人 謝明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10萬3,9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