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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746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746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律師被 告 王聖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3,527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90,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訴外人蔡金吾承租其名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供經營化妝品店之用,租賃期間自民國112年12月1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

又蔡金吾以系爭房屋為保險標的物,向原告投保商業火災保險(保單號碼:0507第2024FC0000000號,下稱系爭保險契約),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保險期間自113年3月21日起至114年3月21日止。系爭房屋於113年12月5日晚上10時58分許發生火災,經消防人員獲報前往灌救,房屋仍全部燒燬(下稱系爭事故),據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出具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鑑定結果研判起火處為系爭房屋北側「美容床」與東北側「茶水間」區域附近,起火原因研判以電氣因素引燃之可能性較大。被告於系爭事故發生時,為系爭房屋經營使用者,就系爭事故應有過失,自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賠償責任,而原告已依訴外人華信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作成公證報告賠付蔡金吾863,527元,並已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於理賠範圍內代位取得蔡金吾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保險法第53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863,527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經整理不爭執事項如下:㈠系爭房屋為蔡金吾所有,由被告承租作為公司經營之用,租期自112年12月1日至115年11月30日。

㈡蔡金吾就系爭房屋向原告投保商業火災保險,保險金額為160萬元,保險期間自113年3月21日至114年3月21日。

㈢系爭房屋於113年12月5日晚上10時58分許,因屋內電氣因素引發燃燒,經消防人員獲報前往灌救,房屋仍全部燒燬。

㈣原告基於保險契約關係,支付理賠金863,527元予蔡金吾。

四、本件爭點在於:原告基於保險代位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863,527元,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具提出公證報告、高雄市政府消

防局火災證明書及火災調查資料、保險金同意暨承諾事項書、抵押權人(銀行)同意書、代位求償同意書等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得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在卷可佐,得認屬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亦為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被告承租系爭房屋使用,對於房屋用電安全應為相當之注意,其疏未注意及此致生火災事故,系爭房屋因而燒燬,可認被告未盡其注意義務而未妥善使用電氣之行為,造成出租人蔡金吾之財產損害,其間亦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對蔡金吾應負過失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當可認定。又原告基於系爭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予蔡金吾以填補其損害,則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代位行使蔡金吾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屬合法有據。從而,原告本件請求被告應賠償863,527元及加計法定利息,可認有據,而可准許。

六、據上所述,本件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保險代位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863,527元,即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金額併予宣告。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認與判決基礎之事實及結果並無影響,爰不一一贅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惠雯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