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747號原 告 蘇淑美訴訟代理人 戴榮聖律師被 告 陳宏謀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地上權應予終止。
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2月3日當庭具狀撤回請求被告拆除坐落高雄市○鎮區○○段○○段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上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0號磚造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是該部分已生撤回起訴之效力,不在本院審理之範圍,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訴外人陳莊春綢於57年在系爭土地上登記取得附表編號1所示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陳莊春綢過世後,其繼承人即陳美雪、陳建富、陳建銘、陳玄婷及被告繼承取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地上權(陳美雪、陳建富、陳建銘、陳玄婷繼承取得地上權均已拋棄),被告繼承地上權並於102年10月29日辦理登記如附表編號2所示。系爭地上權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其存續期間自登記時起算已逾50年以上,且目前系爭建物經火災燒毀後,無人使用且欠缺管理修繕,形同廢墟,已殘破不堪而無人居住,顯見系爭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原告得依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請求法院判決終止系爭地上權,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塗銷系爭地上權登記等語。並聲明: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地上權應予終止,並應將前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本件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系爭地上權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存續期間自登記時起算已逾50年以上,且目前系爭建物已殘破不堪且無人居住,顯見系爭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其得依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請求法院判決終止系爭地上權,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塗銷系爭地上權登記等語,是本件應審究者為:原告依民法第833條之1、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終止系爭地上權並塗銷系爭地上權登記,有無理由?㈠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訴外人陳莊春綢於58年1月16日在系爭
土地上登記取得附表編號1所示之系爭地上權,陳莊春綢過世後,其繼承人即陳美雪、陳建富、陳建銘、陳玄婷及被告繼承取得系爭地上權,被告地上權並於102年10月29日辦理登記如附表編號2所示等情,有系爭土地第一類謄本及前鎮地政事務所檢送之系爭土地繼承地上權登記案件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審訴卷第19至20頁、第83至96頁),堪信為真實。
㈡按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
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20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修正之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亦適用之,民法第832條、第833條之1、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3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㈢查系爭地上權原係由陳莊春綢於58年1月16日登記取得,並未
定有期限,迄今存續期間已逾57年,而系爭土地上原來建物已殘破不堪使用,有原告提出現場照片12張在卷可稽(見本院審訴卷第38至41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系爭建物已不堪使用,系爭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原告主張依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終止附表編號2所示地上權,自屬有據。
㈣又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所有權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原告訴請終止系爭地上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而附表編號2之地上權登記即有妨害原告對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原告自得訴請被告塗銷地上權登記,是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附表編號2所示地上權登記,洵屬正當,為有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33條之1、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終止附表編號2所示地上權並塗銷該地上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嘉晏附表:
編號 1 坐落土地:高雄市○鎮區○○段○○段000地號 權利種類:地上權 收件年期:57年高地鎮字第32140號 登記日期:58年1月16日 權利人:陳莊春綢 權利範圍:(空白) 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其他登記事項:以建築改良物為目的。 2 坐落土地:高雄市○鎮區○○段○○段000地號 權利種類:地上權 收件年期:102年前地字第45950號 登記日期:102年10月29日 權利人:陳宏謀 權利範圍:20分之2 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