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763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被 告 蘇郁凱
蔡嘉芝王菁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