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77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欒繼新
宋碧連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838,893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16,6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