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3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永霖 住○○市○○區○○路00號6樓之2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威德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到院,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怡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