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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0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0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梁俊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船防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