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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0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1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毛心怡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忠信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到院,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