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55號聲 請 人 吳佳蓉(即被告盧明弘之承當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吳德祥上列聲請人因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由其承當被告盧明弘之訴訟,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許可承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5款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怡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