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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0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65號上 訴 人 莫玉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寶珍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3萬4,882元(前經核定之本件房屋價值,見審訴卷第111-112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9,1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致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