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65號上 訴 人 莫玉瓊被 上訴人 陳寶珍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黃鈞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同年月8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答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45、147、161、165頁),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致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