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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0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85號原 告 洪瑞憶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龔靖鈜律師被 告 陸祥瑞

陳登炎邱秀琴蔡李慧娟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