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85號原 告 洪瑞憶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龔靖鈜律師被 告 陸祥瑞
陳登炎邱秀琴蔡李慧娟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85號原 告 洪瑞憶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龔靖鈜律師被 告 陸祥瑞
陳登炎邱秀琴蔡李慧娟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日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