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4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游家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芷霖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112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翁瑄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