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0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宗瑞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信介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78,8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9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珮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