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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3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5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奇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奇勲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裁判日期:2026-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