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5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呂炳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欽麟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19,5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8,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