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67號原 告 第一物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柏叡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被 告 民權凱悅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尤玉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4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