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71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訴訟代理人 朱桂禛
翁福宏被 告 李泰興
苗華涓賴鳳嬌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登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按候補法官不得獨任審判期間分受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非基於事件類型而必須合議審判,而係因候補法官分受此事件時因個人事由依法需行合議審判,於該候補法官得獨任審判,或改由其他得獨任審判之法官接辦時,若該事件之合議庭,認此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得裁定改行獨任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參照),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就此亦有明定。查本件非基於事件類型而必須合議審判,係因候補法官分受此事件時之個人事由尚不能獨任審判,依法需行合議審判,現本件因受命法官依民國114年3月19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已得獨任審判,本院審酌本件非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之重大案件,尚未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並同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本院卷第114頁),認無行合議審判之必要,爰裁定本件改行獨任審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韓靜宜法 官 趙 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