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87號原 告 周峻弘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被 告 洪莉雯訴訟代理人 楊宗勳
陳宣至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台端於開庭前1週具狀提出繳納友信門第社區大樓地下室1樓編號1平面停車位清潔費(或車位管理費)之期間及金額,如有相關繳納單據並請一併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