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89號上 訴 人 蔡依芸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阿鸞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致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