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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1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高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簡瑞益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26,806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01,056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5-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