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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蕭春美上訴人與公業主李亦成間請求交付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1,207元,上訴人迄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裁判案由:交付所有權狀
裁判日期: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