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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16號原 告 阮仲烱

阮致仁阮致豪阮馨嬅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律師

李威忠律師徐思民律師複 代理人 賴禹綸律師被 告 阮綜合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仲洲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律師

王耀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王雪君行獨任審判程序。

理 由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以法官王雪君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法官王雪君已取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之資格,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法官王雪君行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林綉君法 官 王雪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裁判日期:202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