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2號原 告 鄭紳江訴訟代理人 甘雨軒律師被 告 藍旻瑜訴訟代理人 吳淑如
蔡明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王雪君行獨任審判程序。
理 由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以法官王雪君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法官王雪君已取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之資格,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法官王雪君行獨任審判程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林綉君法 官 王雪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