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28號原 告 高啟豊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李佩珠被 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光祥訴訟代理人 徐嘉妤/江佩欣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福東段961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44建號建物」應更正為「福東段144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961建號建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