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84號原 告 黃鴻隆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被 告 烏汝蘭

富力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文斌共 同訴訟代理人 沈宗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前經本院審結,並訂於民國115年5月26日上午10時宣判。惟因卷證繁雜之故,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為節省司法資源,徵得當事人之意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2項規定,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至民國115年6月10日上午10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