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8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鴻隆上 訴 人即 被 告 富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烏汝蘭、林文斌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 年6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均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黃鴻隆、富力企業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均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35,59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均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裁判日期:2026-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