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00號原 告 曹𦓻峸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潘俊蓉律師被 告 游曼妮訴訟代理人 邱柏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宣判期日延展為民國115年6月30日16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於民國115年5月29日16時宣判,惟因本件訴訟資料內容較龐雜,為免再開辯論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迪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