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0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游曼妮(原名:游凱甯)
居高雄市○○區○○路0號0樓之0 指定送達: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𦓻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迪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