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03號原 告 翁麗盆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律師被 告 楊甯雅
楊永順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盛奮被 告 楊進村(歿)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楊進村於當日死亡,此有其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證,爰命再開辯論,原告應於20日內陳報楊進村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並敘明是否聲明其繼承人承受訴訟,如要聲明承受訴訟,並應檢具繕本到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日瑩